中原建築26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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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花園廣場企圖侵占六千億市民財產 Open Space Odyssey

標題解釋,
維也納花園廣場號稱有三千坪的開放空間,如果以每坪二百萬台幣來算,該開放空間的價值有六千億。

問題是,誰的六千億?

維也納花園廣場在設計的時候應用了開放空間獎勵的法規來爭取更多的銷售面積。
該法規的本意是說,如果規劃時設置了給公眾使用的開放空間,讓公眾得以在忙碌壅塞的街道上,有些許的喘息、能夠走過清幽的環境;那麼,為了補償開發商對環境的貢獻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所貢獻的面積來適當補償面積來銷售。

所以,
1. 開放空間是屬於公眾的,也就是我們每一個人。
2. 開放空間的目的是要便於公眾行走、通過、停留的。也就是說,沒有我們不能去的地方。

但是,
維也納花園廣場豪宅的管理單位竟然明目張膽的違法。

堵住過道、遮住標示牌、用警衛亭來假裝是私人土地。
於是,開放空間不再是屬於公眾的;被富豪們侵占而為私人苑囿。
這是侵占、是巧取豪奪、是為富不仁。

所以,我們,也就是公眾,僅僅為了能夠享用這些美好的環境,我建議:

A. 制度上的:
1 開放空間須繳納保證金
目前規定,設置管理基金專用於維護管理之用。我建議,加設保證金部份,如果不按法規的規則來使用,則從中扣除罰金。每個住戶都應繳納房價一定百分比作為保證開放空間開放使用,這樣住戶才會有維護正常使用的誘因。如果保證金不足要勒令全體住戶補足,否則不得買賣不動產。

B. 專業上的:
同學們、專業工作者們,來撰寫開放空間導遊手冊吧!
鼓勵公眾都來合法”遊覽”這些設施、讓開放空間更美好吧。
我想開始寫
”維也納花園廣場導覽手冊”、
”在維也納花園廣場能做的一百件事”、
“免費暢遊豪宅花園”、
”最佳約會開放空間一百處”
“開放空間一日遊”….

請期待,請來共襄盛舉、請來認養一處;一人分幾十頁,一本書就出來了。

C.行動的:
沒事就和朋友相約在這些治安好、維護優良、環境優美、名家設計的好地方相聚。
如果通路被圍籬給堵住的話,就翻過去….萬一不幸受傷,就堅定的要求賠償。

誰做的設施,誰賠償。
誰管理的有缺陷,誰賠償。
誰未盡監督的責任,也賠償。

這樣兼具專業、休閒養生、能發財致富、又能堅持社會正義的工作….你,還等什麼?

附錄:
台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 -71摘要版
完整版請看台北市政府官網:http://www.dba.tcg.gov.tw/taipei/const/s_law/parent-275.htm
第4條.
1. 公共開放空間之配置應使其易於供公眾使用,能與臨接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步道及相鄰之開放空間相連續,且其地平面應儘量與相臨道路之人行道高度齊平。

第6條.公共開放空間之設施基準規定如左:
-1. 面臨道路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欄柵、土丘等障礙物,避免影響公眾使用之便利性。但得設置花台或灌木樹叢,其花台高度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灌木樹叢不得高於一○○公分,並應至少保持該面臨道路長度三分之一為無障礙出入空間且其寬度最小不低於四公尺。
-6. 公共開放空間臨二條道路境界交角十公尺範圍內,植栽灌木高度不得高於道路路面八十公分,喬木樹冠底部距地平面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並不得遮擋交通設施號誌。
第10條. 起造人應按該建築申請案樓地板單位面積工程造價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與受獎勵樓地板面積乘積所得之金額,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基金)專戶儲存負責管理運用。但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之設置依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第11條. 管理維護基金運用項目如左:
1. 公共開放空間設施物維修或更新費用。
2. 公共開放空間植栽更新或保養所需費用
3. 公共開放空間所需水電及清潔費用。
4. 僱用管理、清潔及維修人員之費用。
5. 其他有關管理維護所需費用。